(2017)冀0825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孙国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孙国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148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710506025。被告:孙国库,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国库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89.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99.40(本金*10%)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欠款额的日1‰计算,从2016年8月21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网站注册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但会员需要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偿还垫付款。否则每月按欠款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需按日1‰支付迟延履行金。被告成为原告的买方会员后,于2016年7月21日,在卖方会员吴克学处消费30000元,原告为其垫付后,被告未能在一个账单周期内还款,至今尚欠垫付款本金29989.67元未偿还。被告孙国库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担保函、垫付宝交易明细表等证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垫付宝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的服务。分为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被告孙国库在原告的垫付宝网站注册为会员后成为买方会员,并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同约定被告孙国库可以在原告网站下属卖方会员即商户处消费,由原告垫付消费款项,但被告孙国库需要在一个账单周期内还款,否则要按尚欠款数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各种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在原告的卖方会员吴克学处消费30000元。原告为其垫付后,被告未能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全额还款。至今尚欠垫付款本金29989.67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垫付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时限足额偿还原告垫付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还款、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庭审中同意降低至年利率24%,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实际发生的保全费等,以及无票据的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国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29989.67元,并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610元,均由被告孙国库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人民陪审员 韩亚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娜附页:一、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者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应当自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无正当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时效事由的,逾期申请权益不再受法律保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