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催8号申请人: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法定代表人:刘炳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3080005393628935,出票金额为1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出票人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收款人为台州博业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应 岚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