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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蒋家兵申请执行吕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家兵,吕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家兵(蒋家桥),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吕金萍,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蒋家兵申请执行吕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吕金萍偿还申请人蒋家兵借款本金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吕金萍未自动履行义务,蒋家兵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500元,以上款项共计413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金萍有退休工资,本院已冻结其工资账户,直至冻足41300元及相应利息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