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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刑更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熊福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刑更38号罪犯熊福华,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浙绍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福华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熊福华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以(2011)浙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7月1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以(2013)新兵刑执字第000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经审核,于2017年7月7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福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获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下半年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向本院报请的减刑建议进行审查后,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熊福华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认为,罪犯熊福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熊福华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42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鸿莉代理审判员  杨正远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瑞玲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