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6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四区26号楼7号。法定代表人:曹雪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69号5号楼2310室。法定代表人:张香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天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葵麦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在与金天地公司联合摄制《女子特战队》的过程中,我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共407.9万元。后双方在签订《关于有条件解除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书》(以下简称《解除合同书》)时,金天地公司仅把我公司的投入写为274.5万元,另133.4万元的损失已由我公司自己承担,现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对172万元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判令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及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导致我公司二次承担损失。在签订《解除合同书》时,我公司已经完全退出拍摄,并按照约定把金天地公司引荐给杨烁,且解除合同中明确约定由金天地公司自行与杨烁洽谈、签订合同,故损失主要是由于金天地公司没能与杨烁变更合同、未在杨烁服务期内按期开机、擅自变更主演等原因造成的,应由金天地公司自行承担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金天地公司提交意见称,葵麦公司故意隐瞒事实,该公司未能办理拍摄许可证和相应法定备案公示手续,未与我公司商定预算与拍摄计划,未就主要演员签约的实质性条款征求我公司的意见,自行与杨烁方签订演出协议,并在协议中写入过期的拍摄许可证号,不切实际地做出关于确定拍摄时间、导演、女演员人选的约定。葵麦公司将大量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其他业务,无心继续履行合同。正是由于葵麦公司的过错及违约行为导致联合摄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导致其与杨烁方所签的演出协议被解除,172万元成为直接损失无法挽回。原审判决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葵麦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葵麦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书》中第三条关于演员杨烁的约定:甲方(葵麦公司)同意其与演员杨烁、杨烁工作室和浙江艺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能公司)签订的关于聘请演员杨烁担任该剧男一号的合同,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即改由无锡星时代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系甲方退出该剧合作后新的股东方,以下简称星时代公司)分别与演员杨烁、杨烁工作室和艺能公司签订;甲方已经支付给演员杨烁、杨烁工作室的首期合同款172万元即转作星时代公司支付杨烁、杨烁工作室合同首期款;星时代公司重新与演员杨烁签订合同的条款,由该公司自行洽谈、签订。第五条关于该剧在筹备期间支出款项的处理,双方约定:在完成该剧立项变更、剧本著作权转让、横店影视基地押金权利转让、与演员杨烁合同变更,且乙方(金天地公司)与星时代公司和新的投资方签订联合摄制该剧合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付还甲方274.5万元。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葵麦公司履行相应义务后退出《女子特战队》的摄制工作,金天地公司向葵麦公司支付相应款项。金天地公司支付274.5万元的前提之一是完成与演员杨烁合同的变更,但未对杨烁合同未能变更的情形作出约定。在星时代公司与杨烁方磋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时,支付杨烁的款项利益无法转移至金天地公司,产生了实际损失172万元。造成上述172万元损失的主要原因系涉案电视剧不能按照与杨烁约定的工作日期进行拍摄。因葵麦公司具体负责申报立项、办理拍摄许可证和相应法定备案公示手续等工作,其对于电视剧未能如期拍摄存在过错。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及过错程度,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综上,葵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葵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涛审 判 员 田燕代理审判员 宋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乔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