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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银与刘家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刘家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968号原告刘银,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全,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与被告刘家全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银以私下达成调解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银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