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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执3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陈吉与被执行人左明富、青海仁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左明富,青海仁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302、303号申请执行人陈吉。被执行人左明富。被执行人青海仁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吉与被执行人左明富、青海仁达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共计819088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余款739088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30000元,2018年6月20日给付300000元,9月30日前支付309088元。由于该案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915、1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被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