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卫与上海雅翠艺术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卫,上海雅翠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870号(2017)沪0106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金卫,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雅翠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孟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卫与被执行人上海雅翠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本院(2016)沪0106民初12009号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判决书返还玉令牌组件。经查,被执行人上海雅翠艺术品有限公司现在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玉令牌组件的具体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06民初12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琦审 判 员 肖煜影审 判 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董琛剑书 记 员 戴维峰审 判 长 汪 琦审 判 员 肖煜影审 判 员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