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569号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庆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振,该公司职工。被告:王玉彩。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临沭农商行)诉被告王玉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沭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彩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沭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玉彩偿还借款本金299785.82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7日,刘金华在我社借款为28万元,月利率为7.5‰,借期限12个月,借款于2015年6月19日到期;2014年7月11日刘金华在我社借款2万元,月利率为7.5‰,借款期至2015年7月10日。该借款为房产抵押贷款,并由王玉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人死亡,多次催收担保人王玉彩,王玉彩以无款为由拒还,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临沭农商银行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王玉彩以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在30万范围内优先返还给临沭农商银行,不足部分由王玉彩继续清偿。王玉彩未作答辩。临沭农商银行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承诺书、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王玉彩、刘金华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玉彩和刘金华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8日,临沭农商银行与刘金华、王玉彩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刘金华、王玉彩以位于临沭县振兴南路塑料公司家属院*号楼*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沭房管字第000***号、第000***号);塑料公司家属院20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沭房管字第000***号、第000***号)房产作为抵押物,对刘金华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在临沭农商银行最高余额为3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2年6月20日,双方到临沭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办理了房他证字第00***号房屋他项权证,该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为30万元。2014年6月27日,临沭农商银行和刘金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刘金华向临沭农商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用途经营电动车、动力车,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6日。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如借款本金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临沭农商银行与王玉彩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玉彩作为保证人对临沭农商银行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与刘金华办理各类业务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45万元,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6月27日,临沭农商银行按照约定向刘金华发放了借款28万元,到期日2015年6月19日,利率为7.5‰;2014年7月11日向刘金华发放借款2万元,到期日2015年7月10日,利率为利率为7.5‰。后刘金华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5月。借款到期后,刘金华返还借款本金214.18元,下欠本金299785.82元及利息未予返还。2015年5月份刘金华因故死亡,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经临沭农商银行催收,王玉彩未履行抵押及保证责任。另查明,2016年7月29日原告的名称由“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临沭农商银行分别与刘金华、王玉彩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临沭农商银行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刘金华发放了借款,刘金华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利息。现刘金华因故去世,王玉彩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现在临沭农商银行要求王玉彩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返还本案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王玉彩以自己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未按抵押合同履行担保义务,应以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该借款。王玉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临沭农商银行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玉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金华所借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9785.8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王玉彩以抵押房产[沭房管字第000***号、第000***号房屋所有权证所列房产]的处置价款,在30万元范围内优先返还给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王玉彩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6元,由王玉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兰成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人民陪审员 吴兴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柏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