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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10-56。法定代表人:柳西伟,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言,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启东,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0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启东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已于2017年1月15日私下解决。故申请执行人天津美至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