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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子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466号被执行人:李子净,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李子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4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16.1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子净名下有贵H×××××车辆一台。经核查,该车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肇事车,现被扣押在佛山市南海狮山停车场。该车辆受损严重,达到报废标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子净的户籍地法院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送达委托调查函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子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载勋执行员  杨宇鹏执行员  徐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