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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于某某等十二人诉李某臣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李某国,李某胜,李某珍,邵某言,邵某新,邵某勇,连某东,连某梅,李某臣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4281号原告于某某,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原告李某,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原告李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原告李某国,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原告李某胜,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原告李某珍,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原告邵某言,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原告邵某新,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原告邵某勇,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原告连某东,男,194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原告连某梅,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西杨乡。原告连某东、连某梅共同委托代理人暨原告连某某,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被告李某臣,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等十二人与被告李某臣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英、李静、李勇、李永国、李永胜、李永珍、邵文言、邵世新、邵世勇、连亚东、连玉梅、连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