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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龙代河、杨靖斌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代河,杨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终108号抗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龙代河,男,生于1961年3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原四川省南江县关路乡XX村支部书记,住南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靖斌,男,生于1970年1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四川省南江县关路乡XX村村委会主任,住南江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龙代河、杨靖斌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川19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审理中,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决定,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9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罗纪才审判员 许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