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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大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大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大寨,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慎水乡。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大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豫1702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限被告赵大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驻马店市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执1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