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特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威海顺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威海顺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特316号申请人:孙××。申请人威海顺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传亮,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710001800。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威海顺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8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相对人威海顺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孙××劳务费30000元,此款于2017年9月7日前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威海顺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8月28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雁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