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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何建涛、吴凯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涛,吴凯辉,彭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吴凯辉,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彭彩,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涛与被执行人吴凯辉、彭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凯辉、彭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凯辉、彭彩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凯辉、彭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