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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月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月环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092号罪犯孙月环,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吉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月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孙月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孙月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女子监狱呈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月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奖励4次。另查明,该犯未缴纳罚金30万元。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女子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月环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其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严重,亦未缴纳罚金,不符合减刑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月环不予减刑(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30万元不变(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东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