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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7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苍南县三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林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三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林德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409号原告:苍南县三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933589259,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河北西路44号。法定代表人:XX。被告:林德富,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三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三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三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苍南县三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尚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