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厥瑞与王广亮、王统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958号本院在执行杨厥瑞与王广亮、王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1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厥瑞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王统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广亮、王统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