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君喜与谢永会、罗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喜,谢永会,罗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2041号原告李君喜,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工业品市场21管区。委托代理人唐正平,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永会,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罗红霞,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李君喜与被告谢永会、罗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君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永会、罗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君喜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君喜在邵东县工业品市场经营服装生意,被告谢永会自2017年1月起与原告李君喜有业务往来,2017年1月至4月被告谢永会多次从原告李君喜处进货,共计下欠原告李君喜货款20690元,被告谢永会向原告李君喜出具了欠条,此后经原告李君喜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予清偿债务,2017年5月28日,原告李君喜和其他债权人共同向两被告追讨债务时,被告谢永会将被告罗红霞名下的湘J×××××小型客车自愿抵押给原告李君喜及其他债权人,并承诺待其筹集款项清偿原告李君喜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后,再到原告李君喜等人手里取车,但原告李君喜等人与被告谢永会并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两被告也未清偿相应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李君喜欠款人民币20690元,并判令原告李君喜对被告罗红霞所有的湘J×××××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谢永会、罗红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君喜在邵东县工业品市场经营服装生意,被告谢永会自2017年起与原告李君喜有业务往来,2017年1月至4月被告谢永会多次从原告李君喜处进货,共计下欠原告李君喜货款20690元,被告谢永会向原告李君喜出具了欠条,此后经原告李君喜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予清偿债务,2017年5月28日,原告李君喜和其他债权人共同向两被告追讨债务时,被告谢永会将被告罗红霞名下的湘J×××××小型客车自愿抵押给原告李君喜及其他债权人,并承诺待其筹集款项清偿原告李君喜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后,再到原告李君喜等人手里取车,但原告李君喜等人与被告谢永会并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两被告也未清偿相应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欠条、视频资料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永会从原告李君喜处多次进货,下欠原告李君喜货款20690元,经原告李君喜多次催讨未予清偿债务,已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罗红霞与被告谢永会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李君喜诉请要求法院判定其对湘J×××××小车具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查,虽然原、被告之间有口头约定,将该车质押给原告李君喜,但依照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故原告李君喜的上述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永会、罗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李君喜货款人民币20690元,逾期未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君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谢永会、罗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简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