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冯恩会强奸妇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恩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260号罪犯冯恩会,男,1971年9月27日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9日作出(2003)白中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恩会犯强奸妇女、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将罪犯冯恩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2012年12月、2015年6月将罪犯冯恩会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3个月、1年6个月、1年4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止。截止2017年7月1日余刑为5年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恩会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恩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恩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