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学珍、张克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学珍,张克夫,张梦玲,张恒源,张庭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学珍,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30日,住邓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克夫,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5日,住邓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梦玲,女,汉族,生于2012年11月18日,住邓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恒源,男,汉族,生于2010年11月18日,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庭嘉,男,汉族,生于2010年12月25日,住邓州市。再审申请人张学珍与被申请人张克夫、张梦玲、张恒源、张庭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豫138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学珍于2017年8月31日,以其已和被申请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和解一致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学珍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双雁审判员 张柱峰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