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宝华、赵国占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华,赵国占,杨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华,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居民。被执行人:赵国占,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地址保定市易县,村民。被执行人:杨长友,男,1952年7月9日生,汉族,地址保定市易县,村民。孙宝华与赵国占、杨长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5)易民初字第15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国占、杨长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宝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国占、杨长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宝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国占、杨长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宝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