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东云与肖凤军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云,肖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保30号申请人:王东云,黑龙江省嫩江县山河农场个体户。被申请人:肖凤军,黑龙江省嫩江县山河农场养牛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王东云与被申请人肖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黑8104民初58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17年8月31日对被申请人肖凤军所有的26头成年黑白花奶牛进行查封(奶牛耳号为:34252、34268、34274、39863、39895、39971、40082、40099、40112、40229、40238、40612、40620、40117、34254、40608、16728、40628、16675、40983、57599、40602、40618、40613、40606、40627)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肖凤军管理、饲养,但不得私自转移、抵债及抵押,不得私自出售。查封期限:二年(自2018年8月31日至2020年8月30日)。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8104民初58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