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利与通榆县瞻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内非涉外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通榆县瞻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549号申请人执行人:杨利,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通榆县瞻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利申请执行通榆县瞻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通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案字(2017)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案字(2017)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