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德秋、郑炳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秋,郑炳跃,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秋,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海沧区,被执行人:郑炳跃,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同安区,被执行人:王洁,女,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德秋与被执行人郑炳跃、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张德秋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借款本金882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郑炳跃、王洁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邮件因拒收而退回。二、本院自2016年9月2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名下均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郑炳跃、王洁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郑炳跃、王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郑炳跃、王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黄振源审判员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朝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