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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284朱宏宝与丁成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宝,丁成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朱宏宝,男,汉族,1961年10月生,住本市。被执行人丁成桂(系润州区旭诚机械厂业主),男,汉族,1971年5月生,住本市丹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宏宝与被执行人丁成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朱宏宝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执恢28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杜  薇  薇审判员 单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