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恢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284朱宏宝与丁成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宝,丁成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恢284号申请执行人朱宏宝,男,汉族,1961年10月生,住本市。被执行人丁成桂(系润州区旭诚机械厂业主),男,汉族,1971年5月生,住本市丹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宏宝与被执行人丁成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朱宏宝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执恢28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杜 薇 薇审判员 单 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