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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铁记、安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记,安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623号申请人:刘铁记,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平县人,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安纪民,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刘铁记与安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财产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纪民名下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滏东嘉园10号楼2单元1103室的房产,申请人以河北生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2017)黑背生财衡保字0497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铁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纪民名下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滏东嘉园10号楼2单元1103室的房产。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案件保全费1290元,由申请人刘铁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彦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