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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茌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338号原告:茌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乐平铺镇焦梁村。法定代表人:单士明,经理。被告: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文化路西首。法定代表人:刘伯祥,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茌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茌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自愿协商,茌平县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还款承诺,纠纷暂时得到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9元,由原告茌平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培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