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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定美、黄宗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美,黄宗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60-1号申请人吴定美,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黄宗雪,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吴定美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黄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黄宗雪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宗雪在万年县上访乡高墩村委会高墩村有房屋一栋(房权证号为:4××1,民间为:501.93平米),该栋房屋已在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金额为390000元,且本院已依法对该栋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吴定美考虑到该栋房屋处于农村且已办理了抵押贷款,拍卖后无残值,所以申请人吴定美要求对上述房屋不予以拍卖或变卖。本院通过总对总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黄宗雪名下有辆比亚迪牌小型汽车(车牌为:浙C×××××),该车申请人吴定美称已被被执行人黄宗雪变卖或抵偿其所欠别人债务了。查明被执行人黄宗雪在万年县梓埠镇正大新街开办的万年县梓埠好又来家电商场,未实际经营,无实际资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黄宗雪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宗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7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国泰审 判 员  郑高科人民陪审员  吴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闵子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