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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麦麦提.约麦尔与米吉提.卡迪尔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麦提.约麦尔,米吉提.卡地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麦麦提.约麦尔,男,维吾尔族,1978年9月出生,住新疆和田市。被执行人:米吉提.卡地尔,男,维吾尔族,1968年10月出生,住新疆和田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麦麦提.约麦尔与被执行人米吉提.卡地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1238.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3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7年4月7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4、2017年8月24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所在社区,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5、2017年8月24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17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告知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逾期视为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的认可。申请执行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申请执行人未在异议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视为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的认可。因此,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吐尔逊审判员  徐全林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