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于某、李某等与马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马某,吕某1,吕某2,刘某,吕某3,吕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441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李某,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于某之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良兵,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汉族,1938年2月11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吕某1,女,汉族,1963年1月8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吕某2,女,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刘某,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吕某3,女,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吕某4,男,汉族,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于某、李某与被告马某、吕某1、吕某2、刘某、吕某3、吕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某、李某对被告马某、吕某1、吕某2、刘某、吕某3、吕某4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雅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