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天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天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083号原告: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一号线东支线。法定代表人:赖奇龙,总经理。被告: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天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112信箱。法定代表人:王培。原告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天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绵阳方园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