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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匠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匠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449号原告:浙江匠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浙江匠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指定的期间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匠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5元,由原告浙江匠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