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文与执行张显四、周丰先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张显四,周丰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赵文,男,生于1950年1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张显四,男,生于1964年3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周丰先,女,生于1965年9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申请执行人赵文与张显四、周丰先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显四、周丰先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家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