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谷某与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徐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630号原告:谷某,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徐某,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朱某,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谷某与被告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徐某、朱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朱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自2006年1月2日至2017年2月2日的利息79800元。并按月息二分继续支付自2017年2月3日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2日,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后于2015年5月19日为原告出具承诺书1枚,承诺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三分计算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徐某、朱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某于2006年1月2日向原告谷某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5年5月19日,被告徐某为原告出具承诺书,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款数额计算利息,月利率为30‰,直至还清为止。另查明,被告徐某与被告朱某于199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和被告徐某为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以及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徐某向原告谷某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0‰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请求,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0‰,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徐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且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作出裁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谷某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自2006年1月2日至2017年2月2日的利息79800元,合计109800元;并按月利率20‰继续支付自2017年2月3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某、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龙审判员乌力吉牧仁人民陪审员张艳华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