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仙凤与郝根红、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仙凤,郝根红,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75号原告:曹仙凤,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郝根红,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路274号。法定代表人:付德书,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兴路中段新美帝景1号楼1-2楼。负责人:胡明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原告曹仙凤与被告郝根红、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曹仙凤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仙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仙凤负担。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