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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谷正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正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2刑初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正超,男,1989年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沈阳铁路局图们工务段职工,户籍所在地铁力市,居住地延吉市。被告人谷正超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刑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正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正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正超于2017年7月10日0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吉XX号小型轿车沿图们市友谊街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图们市自来水公司营业厅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谷正超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035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正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图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检测单、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意见——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吉林天一司鉴所[2017]法毒鉴字第144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谷正超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正超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谷正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谷正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正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丁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