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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慧致化工有限公司、章礼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慧致化工有限公司,章礼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慧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2幢1042室。法定代表人:陈轶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珠,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礼中,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慧致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礼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慧致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勤勤审判员  陈澜竞审判员  查世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雅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