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赵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赵运良,赵平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翟永志,该行行长。住所地:西华县箕城路中段038号。被执行人赵运良,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赵平均,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申请执行赵运良、赵平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运良、赵平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走访赵运良、赵平均家中,了解其家庭财产情况,拍摄照片;2、2017年5月22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3、2017年5月31日,依法将赵运良、赵平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7年5月22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5、2017年7月3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6、2017年8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赵玉芳,告知经法院各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运良、赵平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赵运良、赵平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的(2017)豫16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