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陈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501号罪犯陈杰,男,1991年6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88148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59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陈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8日22时,该犯伙同他人密谋后,携带胶布、小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刘小河、蒋智能骗至增城市新塘镇北面草地实施抢劫,用砖块和水泥块击打二被害人,抢走一部手机,价值240元,抢走现金20余元,被害人蒋智能因被钝器作用造成多发性骨折及血气胸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