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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侯召荣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102行初146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1959年出生,务农,住平阴县安成镇。委托代理人林国雄,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衍怀,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钱自鹏,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胡玢岩,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某某不服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国雄、王衍怀,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钱自鹏、胡玢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2017年1月3日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以原告“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为由,作出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二条的规定,以邮寄方式向被告书面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于2017年3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原告的申请书及材料递交平阴县人民政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曲解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剥夺了原告行政复议选择权。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转送至济南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而不是简单的不予受理,并转交到平阴县人民政府。被告的行��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即:1、特快专递单及回执一份;2、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辩称,第一、2017年2月27日,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根据济政办发[2012]2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答辩人已不具备行政复议职权,故答辩人依据济府法发[2015]8号《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于2017年3月1日将被答辩人邮寄的全部材料转寄平阴县人民政府。即答辩人转送被答辩人���议申请材料的行为符合相关行政规章的要求,并无不当。第二、根据济府法发[2015]8号《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答辩人制作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在转送被答辩人复议申请材料时一并邮寄至平阴县政府,并于同日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邮寄给被答辩人。答辩人转送被答辩人复议申请材料的程序符合相关行政规章的要求,程序合法。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用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复议证据材料[复印件];2、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3、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4、EMS邮单两张;5、济政办发[2012]2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6、济府法发[2015]8号《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原告侯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1日,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主要内容为:“平阴县人民政府:侯某某以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现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到你单位”。同日,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邮寄给原告,主要内容为:“侯某某:你以平阴县国土资源局被为申请人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收悉。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我机关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递交平阴县人民政府,请你与平阴县人民政府及时联系,并按其要求做好相关复议工作。联系地址:……”。另查明,2017年1月3日,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对侯某某作出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供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依法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行政复议申请人既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根据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山东省被确定为全国首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山东省自2009年以来逐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改革,逐步实现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济政办发[2012]2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市级行政复议机关启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工作,市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统一集中行使”,同时济府法发[2015]8号《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根据省政府法制办‘规范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明确案件管辖权,本级政府负责管辖以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辖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和以下一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的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市政府不再受理、���理以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直接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受理、审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经过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本级政府负责管辖本级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本案中,原告候召荣对于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根据上述规定应直接向所在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规定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递交平阴县人民政府并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该行为符合国务院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规定。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候召荣告知其应当申请的复议机关及转送相关材料,并未剥夺原告侯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芦泽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