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学蒙、杨翠翠、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学蒙,杨翠翠,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093号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主岭市光明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马振地,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靓巍,系公司职员。被告:魏学蒙,男,公主岭市人,户籍地公主岭市。被告:杨翠翠,女,公主岭市人,户籍地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主岭市河南广场。法定代表人:陈立新。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被告魏学蒙、杨翠翠、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浦发银行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魏学蒙、杨翠翠送达法律文书,属于浦发银行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退还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裴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