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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405民初284号原告:谢某某,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衡阳市珠晖区,现住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衡南县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3日,被告宋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待情况好转就归还原告。原告于当日将225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宋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然而被告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其家人要求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宋某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宋某自2017年11月份起每月偿还原告谢某某1000元,直至欠款22500元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原告谢某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文俊审 判 员  王小卉人民陪审员  杨承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