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成与舒兰市宝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易英梅、朱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舒兰市宝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易英梅,朱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192号原告:于成,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舒兰市宝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易英梅,该公司经理。被告:易英梅,女,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舒兰市宝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朱玉宝,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于成与被告舒兰市宝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易英梅、朱��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31日13时30分于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照原告于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成负担。审判员  柴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