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督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黄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黄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141号申请人: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罗马都市望湖路899号。负责人:陈保平。委托代理人:李映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黄虹,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罗马都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沈 琴书 记 员 邹邦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