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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华与谢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辉,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18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谢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辉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8月31日,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谢辉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王华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撤回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1执55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谢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