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同市永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冯庄村民委员会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永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冯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永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久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冯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志国,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永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冯庄村民委员会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1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损失赔偿款11133000元,案件受理费44299元,执行费78571元,共计11255870元。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冯庄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封鸿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