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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自义与陕西雅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自义,陕西雅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赵自义,男,生于1968年3月21日,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被执行人陕西雅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洛南县。法定代表人孙民生,陕西雅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自义与被执行人陕西雅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自义已经与被执行人陕西雅泰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赵自义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劳人仲案字(2015)3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杨锋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