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纪明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纪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574号罪犯陈纪明,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了(2012)醴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纪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已缴纳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陈纪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纪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6个表扬余503.5分。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亦建议对该犯裁定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泸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7】第146号《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纪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